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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我怎么才能快速离婚?

对每一个成年人来说,婚姻都是生活中重要的部分。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婚姻不易,离婚决定都应慎之又慎。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走到了尽头,如何才能比较快速地解除婚姻关系呢?

第一部分 法定离婚方式

法定的离婚方式分两种:

**第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就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也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一起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第二种是诉讼离婚,**也就是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不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则由夫妻中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除了这两种方式,没有别的离婚方式,分居两年自动离婚之类的说法都是误传。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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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利弊分析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专门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改变了“即申即离”的登记离婚情形,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冷静思考,避免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目前看来,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并不适用。在离婚冷静期内,任一方均有权反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离婚冷静期内,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受理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会解除;离婚冷静期过后,如当事人未在30日内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的申请,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1.协议离婚的优势
前文已经分析,离婚的方式无非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前提条件下,除非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正常情况下,考虑到协议离婚的诸多优势,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协议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比较快捷易行,保密性强,属于“好聚好散”的离婚途径,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成为当事人离婚的首选方式。协议离婚的主要优点如下:
(1)快捷易行
虽然《民法典》第1077条设置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但如果双方的离婚意愿坚决,则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较短,是节约时间成本最佳的离婚方式之一(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也是一种快捷方式)。
而诉讼离婚,适用简易程序的,从立案到一审判决作出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适用普通程序的,从立案到一审判决作出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二审程序又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都不上诉,在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事由,原告不能再提起离婚诉讼。因此,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较为快捷。
(2)无需任何费用
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了婚姻登记费,也就是说办理协议离婚不再收取工本费。而在诉讼离婚中,法院除按件收取诉讼费外,都是按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诉讼费。依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按照上述标准,离婚纠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最少50元,多则几千元、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的规定,北京地区的离婚案件(涉案财产在2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150元,如果先行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每件交纳75元。在离婚案件中如涉及评估、审计、财产保全等事项的,还须另行缴纳相应的费用。
(3)涉及范围窄,私密性强
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可以避免“外人”知道自己的“家务事”,具体事务完全由双方处理,知情人限于双方或双方亲朋好友;由律师参与的协议离婚过程中,知情人仅增加了律师,而不像诉讼离婚,知情方扩展到法院系统,因诉讼文书送达,以及可能的司法鉴定、审计、评估、证人出庭作证等环节,又将知情范围扩展到邻居、单位、鉴定机构等,存在公告情形的,扩展范围还会涉及不特定第三人。因此,采取协议离婚方式涉及范围窄。因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往往会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离婚当事人的信息,特别是隐私信息,因此协议离婚的私密性强。
(4)当事人自动履行可能性大
采用协议方式离婚时,因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双方有效协商的结果,所以双方争议较小,在子女抚养权行使、抚养费用支付、探望权的行使等具体问题上,双方一般都会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在诉讼过程中,不排除一方当事人因情绪波动而产生过激行为,如:到另一方当事人单位去闹事、在互联网上公布对方隐私、抢夺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等。一旦上述情况出现,双方的矛盾已激化,判决离婚后,判决结果是法官运用法律、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作出的裁判,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同时满足双方的诉求,有可能会导致一方不满,判决的执行在现实中多存在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即使是法院的调解书,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也很难强制执行,特别是对子女人身自由不能强制执行,对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的,大多数情况下也只能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相比较而言,离婚协议书大多是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作出的,双方容易接受和互相配合,“缘分尽了,大家还可以做朋友”,使双方破裂的感情不至于走到反目成仇的程度,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协议离婚的缺陷
当然,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也有一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依据《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强制执行。而离婚协议书却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协助探望权的行使等义务时,另一方须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出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待相应法律文书生效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2)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常常留有隐患
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对于协议书中具体条款的法律后果往往认识不足,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内容上可能词不达意,容易产生纠纷。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内容上只要有明确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权的行使、抚养费的支付、探望权的行使、财产分割的意愿、债权的分割、债务的承担等约定内容就可以,而不对条款约定的内容是否公平、约定的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否严重侵害一方的权益进行审核,因此,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往往留有隐患。
(3)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一方当事人为了拖延向对方支付款项,恶意以此条规定为借口向法院起诉,对于是否具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只有法院审理后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4)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不是所有想离婚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手续,结合《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如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持有内地结婚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均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对不具备上述实质条件的,比如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以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
3.如何有效避免协议离婚过程中的隐患
(1)离婚协议由专业离婚律师起草
很多当事人基于个人隐私、律师费用等方面的考虑,直接到网上下载离婚协议书范本,经简单修改后使用。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一起离婚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考虑差异性而直接套用的后果,往往导致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时容易产生纠纷。对于财产数额较小且争议不大的离婚,这样做也未尝不可,但对于涉及房产、大额股票、公司股权,以及争议财产数额巨大的离婚案件,最好请专业的离婚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制作离婚协议时,一般会将涉及的问题约定得比较详细,尤其是财产分割(如房产、股票、公司股权)、子女抚养等问题,这样有利于离婚协议的履行。
另外,对于对方聘请律师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在签署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离婚协议书与生意场上的经济合同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有时会“一字千金”,有时会“一字之差,谬以千里”,有的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会设有伏笔和陷阱,如盲目签署,该协议生效后,很容易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2)财产数额巨大的,可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外另行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并将财产分割协议书依法申请公证
财产分割协议书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协议。可以分割的离婚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等。在财产分割协议书中可以详细约定财产的名称(房产、股票、股权、存款、车辆)、数量、价值、归属等,需要办理过户的,约定过户的时间、地点、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条款,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离婚协议书中载明财产分割、给付、过户等方面的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主要是针对财产的分割、给付期限与房产的过户等方面,而针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很难通过设定违约责任加以规范和制约。
(4)签好离婚协议书后,可以到法院办理诉前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的,北京各区法院一般都采用诉前调解程序,快的话在调解当天就能出具调解书。如果走正式的调解程序,一般在3个月之内就能出具调解书。法院何时能够出具调解书,影响案件进展的因素主要是法院案件量的多少。
(二)诉讼离婚的利弊分析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的优势
(1)法律效力高,执行力度大
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2)有利于争取权益,有效解决纠纷
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一方当事人为女方或无过错方的情况下,如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达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合理要求,则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更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做到相对客观公正
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相应的法律规定等作出相对公正的判决。对于离婚判决中财产部分的分割,如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纠正错误判决。
(4)解决问题比较全面
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时,对自己离婚涉及的问题已经考虑得比较周全,所以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般也会比较充分、全面,这样就便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审理。诉讼离婚通常由律师进行代理,对离婚中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尽量解决。法官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具有实务经验,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理尽可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官的询问审理,尽可能使当事人想起或发现一些已经遗忘的财产或债权债务等,一经发现,在当事人当庭提出后一并审理解决。诉讼离婚相对协议离婚而言,解决问题会比较全面。尤其是当事人一般对诉讼程序和证据的把握没有经验,而律师熟悉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可以从事实、法律和证据等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代理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遗留隐患。
(5)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诉讼离婚当事人在起诉前,大都经历了双方协商解决的过程,一般是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得以才起诉到法院的。当然,也有的当事人不愿意浪费时间,直接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对于离婚案件一般是先行调解,调解几乎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在法官的调解下结案的,因为法官一般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利弊分析,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要面对的判决结果,这样便于双方的争议尽快地解决。法官作为中立的一方主持调解,使得双方当事人得以在第三方的参与下开诚布公地进行交流,在法院庄严肃穆的环境里,双方会更加理智。基于对法官的信任,双方可以进行真实想法的沟通,比较容易相互谅解,有利于意见的统一以及最后调解协议的达成。在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具有办事效率高、解决问题快捷、调解书一经签收立即生效(也可以在调解笔录中约定签字时生效)、双方自愿履行等特点,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2.诉讼离婚的缺陷
(1)时间长,效率低
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规定,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限一般为3个月;按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审限一般为6个月。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甚至下落不明,离婚所需的时间更长。在北京,一般的离婚案件,若没有其他重大、复杂的因素,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只有对于标的额巨大、案情重大或者相对复杂的案件,才适用普通程序。诉讼程序拖沓导致离婚所需的时间较长。
(2)费用相对较高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要支付的费用是根据案件所涉及的财产标的、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来定,一般离婚案件的经济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律师代理费。目前,在我国律师收费尚无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城市、同一城市的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都有差异。比如,同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收取几千元就可以代理,有的律师则要收取数万元。所以委托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前,要了解当地律师收费的行情,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聘请律师。以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为例(2020年版),北京市律师行业的大概收费情况如下:

  • ①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北京市内的普通民事案件,律师代理费不低于2万元,外埠民事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不低于5万元。
  • ②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根据争议标的额,按照如下比例累进收取律师代理费:10万元以下部分,律师代理费2万元;10万—100万元部分,在第一档2万元的收费基础上加收争议标的额的10万元以上部分的8%—10%;100万—500万元部分,在前两档的收费基础上加收争议标的额的100万元以上部分的6%—8%;500万—1000万元部分,在前三档的收费基础上加收争议标的额的500万元以上部分的4%—6%;1000万—1亿元部分,在前四档的收费基础上加收争议标的额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4%;1亿元以上部分,在前五档的收费基础上加收争议标的额的1亿元以上部分的2%。

二是法院的诉讼费。

离婚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必须交纳的,一般由原告预先交纳。在离婚案件中,如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般是收取50—300元的诉讼费,多交纳的部分可以申请法院退还。最终判决离婚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一般不再退还。法院判决离婚的,一般会判令双方按照各自分得共同财产的比例来分担诉讼费用,根据案件情况,法院也可以判令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诉讼费用。法院最终没有判决离婚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来承担。
三是分割房产缴纳的评估费。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房产的分割,而双方当事人对房产的价值难以达成一致,就需要一方当事人提出评估申请,由法院委托具有房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可以由双方协商指定范围内的一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摇号确定)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的多少,根据房屋价格按照一定比例分段计算,通常为房屋价格的1%—5%。

四是其他费用。

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鉴定,还需要缴纳财产保全费或者鉴定费等费用。
(3)精神压力大
在前面也谈到了一般离婚诉讼的时间较长,在整个漫长的离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受的精神压力相对较大。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相见,容易互相指责、互揭隐私,使原本破裂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有的当事人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证实的财产不予认可,出现这种情形,会加深彼此之间的矛盾,当事人的精神也会受到打击。另外,诉讼离婚的影响面在某种程度上比协议离婚要广一些,容易导致当事人身心俱疲。

第二部分 快速离婚指南

一、如果双方能就离婚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且双方信任度也还可以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后尽快申请协议离婚。

一、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离婚声明

    • 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声明,确认双方已经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2. 财产分割

    • 列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方案,包括房产、存款、债务等财产的分配。
    • 对于共同债务的承担情况也需明确。
  3. 子女抚养

    • 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一方是否拥有抚养权,另一方是否享有探视权。
    •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情况,以及具体的支付金额和方式。
  4. 财产债务清偿

    •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分配。
    • 如果一方有欠债,如何偿还的安排。
  5. 赡养义务

    • 如果有需要赡养的父母,明确双方对赡养责任的分担。
  6. 其他约定

    • 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或约定,可以在协议书中详细说明。
  7. 签字和日期

    • 协议书最后需要夫妻双方的签字确认,并注明签署日期。

离婚协议书需清晰、明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通常,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若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裁决。

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后,及时向相关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0 天离婚冷静期满后,及时共同去申请离婚证,那么基本可以在 30 天 - 60 天内顺利离婚。

(二)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依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之相应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
1.一方要求离婚的
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就离婚的意向达成一致。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无法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离婚纠纷之诉,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2.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依据《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双方未对上述事宜协商一致,则民政部门不予颁发离婚证。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离婚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无法表达离婚的真实意愿,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其作为申请人的离婚申请。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代理人也不能代替其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4.双方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国外登记的,或是在我国港、澳、台地区注册登记的。如果双方的结婚登记不是在内地办理的,即使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也不能办理协议手续,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二、如果双方虽能基本协商一致,但双方信任度不那么好,或者财产争议金额比较大,后续还可能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对于离婚协议内容不是那么有把握的情况下,建议走诉讼离婚的程序,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这种情况下,如果顺利的话,可能 30 天内就能离婚。

一方面,如果双方信任度不那么好,双方离婚冷期内闹点矛盾,一方撤回离婚申请,或者离婚冷静期满后不配合另一方去领取离婚证,那么协议离婚程序就得重新提起,如此反复,就不能确定双方到底何时才能顺利离婚;

**另一方面,离婚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即便离婚登记完成了,但只要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方还得起诉到法院,**比如,协议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就是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那拿到房子的一方就只能向法院起诉;又或者离婚协议签不好,好多事情约定不明确或者没约定等,双方也需离婚后再向法院起诉解决相关争议。

所以,这种情况下,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只要双方诉讼中还能协商,一般可在法院两个月的诉调期限内调解离婚,甚至一个月内就可以顺利调解结案,时间上来说,可能比协议离婚还快(当然,前提还是起诉后的诉调阶段对方还是同意离婚)。比如, 2021 年 1 月,我这边接触的四个离婚案件,都是在立案后两个月内在浦东法院调解结案,有两个调解结案时离当事人提交诉状还不到一个月。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房产的约定
财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时双方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而房产的分割则又是财产分割的焦点。但是,与诉讼离婚不同的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只要能够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则可以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财产分割。
1.完全所有权房屋的约定
对于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不需要偿还贷款的房产,当事人双方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在协议离婚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约定归一方所有,或者约定在离婚后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割。如果将房产约定归非登记的产权人一方所有,尽量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办理更名手续。如不能在婚内更名,那么在离婚后应尽快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以防止出现案例中的产权登记人将房产出售或抵押的不利局面。

2.尚有银行贷款的房屋所有权的约定
由于购买房屋涉及款项巨大,很多家庭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在离婚时需要分割尚有按揭贷款的房屋。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房屋的转让须取得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在《民法典》施行后,依据《民法典》第406条之规定,房屋的转让可以进行,产权人只需通知抵押权人(银行)即可。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就房产的分割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而贷款的周期较短、每月还款数额不高,银行一般能配合办理贷款合同的变更手续。而对于贷款周期较长、每月还款数额较高,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还款金额的二倍,当事人未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在只有一方到场的情况下,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可以委托第三人办理变更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手续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
有的当事人为了比较快捷地办理离婚手续,往往会约定在房产所有款项还清后变更到另一方名下,但又担心产权登记人将来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中途反悔,此时,当事人可通过公证处将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予以公证(注:因涉及抵押权人利益,很多公证处要求提供银行同意变更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办理公证),并由产权登记人或者经产权登记人授权的律师或第三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授权委托书应经过公证处公证。

三、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有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但是离婚协议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另外,还须指出一点:离婚协议生效之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法律给了离婚双方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也就是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然这个救济是有前提的,即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

三、如果双方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就只能尽快提起离婚诉讼。

(一)如果有以下这几种情况的,那你也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比如:

1、你离婚意愿强烈,但对方完全没有离婚的打算,压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同意离婚了,但孩子抚养或财产分割上争议较大、始终达不成一致的;

3、你急着离婚,可对方 “玩消失” 了,下落不明的;

4、对方有家暴倾向的,根本不准备和你离婚的;

5、双方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

6、一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者的。

(二)一方起诉后,可能有下列结果:

**1、另一方看到你离婚的决心,改变态度同意离婚的,那基本上也可以在第一次起诉时判决或调解离婚,如果是在诉调阶段就能调解离婚的话,目前最快的可能提起诉讼后一个月内就能调解结案。**比如, 2021 年 1 月,我这边接触的四个离婚案件,都是在立案后两个月内在浦东法院调解结案,有两个调解结案时离当事人提交诉状还不到一个月。

2、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那第一次起诉法院基本不会判决离婚,基本就需要二次起诉,甚至更多。但总归你坚持要离婚,尽快起诉就是了,法院最终还是会判离的,无非就是时间上比较久而已。

**而且,离婚诉讼中也可 “以打促谈”,必要时可以适当的利益让步换取时间。**一方面,要向起诉法院让对方知道你离婚的决心,另一方面,诉讼中也可以继续与对方谈判,如果能在离婚诉讼中达成一致,也能尽快结案。要知道,有些财产争议比较大的离婚案件,一次诉讼耗个三四年都很正常,所以,可能的情况下,任何时候不要放弃协商的机会。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考虑以利益来换取时间的加快。

3、对方坚持不同意离婚,也不协商的,那就只能一直起诉,直至法院判决离婚。

那么,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其实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要想让法院尽早判决离婚,那么起诉一方就要尽可能向法院证明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哪些情形可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呢?

(1)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这里的与他人同居是指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因此,需要证明双方居住在一起,且已经共同居住达一定时间,不能仅仅根据有了孩子就断定构成同居,因为有孩子可能只是一次性行为的后果,一次床照、一小段时间两人出入的一些视频往往也只能是证明出轨。而且,同居要求一定的期限,实践中最短三个月,有的可能要求一年,比如法官说要春夏秋冬都与他人同居的,也就要需要提供春夏秋冬他们都在一起的照片、视频等。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对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构成遗弃。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仅仅存在赌博和吸毒行为不算,必须是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这里的分居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原因分居,如果因工作和学习等其它原因分居不算;却分居后,双方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不再互相供养,生活上不再互相帮助,无夫妻生活。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条是兜底性规定,因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复杂,法律不能一一列明。常见情况包括婚内出轨,一方嫖娼成瘾、屡屡被公安机关罚款、拘留的;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男方强奸与其共同生活的继女等等。

当然,法律规定的认定感情破裂的条件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法定条件,没有上述理由,但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自家床上捉奸在床照片有效,但注意除了交给法院作为证据外,不应随便扩散,不要对第三者有人身侮辱行为等,否则涉嫌违法。

(2)《民法典》还规定了两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的分居并没有强调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只要是分居就可以。大概就因为,第一次判决不离后,双方继续分居默认就是基于感情不和,所以也没必要再行限定。这一条会让一些长期难以离婚的人,对于何时彻底解脱有了一个稳定的预期。

所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要坚持离婚的,只要能提供双方分居又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就行了。一般可通过如下证据证明分居事实:1、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2、一方外出租房的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水电煤及物业费缴纳凭证;3、双方认可分居事实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往来邮件记录等;4、其它能证明分居的证据,比如:有人证可以证明双方长期分居的,等等。​当然,实践中法官还会考量双方身体上无接触,经济上无往来等综合认定。

**最后,提个建议,**有能力的情况下,尽可能借助专业律师的助力,律师可以帮你减轻至少 80% 以上麻烦。律师介入后,既代替当事人进行直接专业的谈判,缩短离婚的耗时;又可以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组织证据,增加法院判例的概率,加快离婚诉讼的进程。

结束,是新的开始。祝你下一站,遇见幸福。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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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在夫妻分居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在适用此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即必须存在夫妻双方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状态,夫妻间已不存在相互关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义的共同生活。婚姻当事人双方在不同的住所过着完全分开的生活,当然构成客观的分居状态;即使夫妻双方住在同一屋檐下,如并未过着同一家庭生活,也构成客观上的分居。
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夫妻分居,不是因为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而导致的,而是分居者主动追求,“有意”造成的。如果因工作、学习、治疗疾病等原因而分开生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提出两人分房睡觉已经两年多,法官询问分房睡觉的原因时,男方回答“因为女方睡觉打呼噜,影响第二天工作”,女方提供了双方在分房期间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的聊天记录,法院认定两人的分居并不属于感情不和,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分居的期间须满两年。即从夫妻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已经持续分居两年以上。分居期间不得累加,如果夫妻因感情不和多次分居,但因暂时和好而恢复共同生活的,不能将前后几次的分居期间相加,而应从起诉离婚前的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连续不间断地满两年。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项属于兜底条款。目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提起离婚诉讼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因此,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提起离婚诉讼的,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二)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自诉重婚被判刑导致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有重婚行为,被另一方提起刑事自诉,因犯重婚罪而被判刑,若另一方以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八、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此条款是《民法典》新增的亮点。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都本着“劝和不劝分”的宗旨,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经审查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或者认为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的,直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在《民法典》生效前,依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或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应该会受理,但如果不存在《婚姻法》第32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时,法院还是有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的可能性的,在笔者以往所承办的案件中,出现过多年数次起诉离婚都未能判离的案例。

诉讼离婚中的常见问题

(一)忠诚协议的内涵
所谓“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恪守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并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成为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或者在离婚时放弃孩子抚养权等内容的协议。现实中常见的名称有《忠诚协议》《承诺书》《保证书》《悔罪书》《赔偿协议书》等。
(二)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未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并不一致。
部分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无效,其主要观点为:“夫妻应相互忠实”只是价值提倡且属于道德调整,在夫妻一方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约定的不忠赔偿应属于无效。法律不能过多地干涉人的私生活,属于道德领域的事情,法律不应强行介入调整。另外,夫妻忠诚协议属身份和财产相结合的协议,法律不允许通过合同或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而无效。

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条款是否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以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个因素确定。过错方因实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法定之债。

明确约定财产制的内涵及主要法律依据

1.约定财产制的内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而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不明确,或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施行之后,约定财产制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1065条。该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3.夫妻财产约定与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区别
    夫妻约定财产制应与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相区别。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财产约定与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都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但不同的是,以离婚为目的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因解除婚姻身份关系,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协议条款内容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涉及身份关系问题,只有夫妻双方的婚姻身份关系解除了,相应的财产分割条款才会生效,只签订离婚协议书但不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会生效,任何一方均有权反悔。而夫妻财产约定除非设定了附加条件,一般情况下双方签字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 4.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之间赠与的区别
    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对夫妻产生法律拘束力,双方均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撤销,否则将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不同于普通的经济合同,由于夫妻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在达成财产约定时往往考虑了很多道德伦理因素,例如夫妻感情、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为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平衡各方的利益,在双方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将此类约定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

诉前程序基础知识

一、基本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在确定要起诉离婚后,到法院立案前,当事人先要明确自己的诉讼意图,即当事人通过离婚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请求”。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要通过诉讼达到三个目的:(1)解除婚姻关系;(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3)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负担问题。鉴于此,原告一方应当积极收集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一则为顺利立案,二则为在将来的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立案后,被告一方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后也要着手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本节将对与离婚案件相关的各方面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进行介绍。
(一)婚姻合法的证据
当事人起诉离婚前必须要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关于婚姻合法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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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会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面对即将分崩离析的婚姻,夫妻一方常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以便获得更多的利益。为了避免离婚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离婚后拿不到自己应得的财产,在起诉前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护尤为重要,离婚诉前常用的财产保护措施主要有两种:诉前财产保全与不动产异议登记。

二、撰写离婚起诉状

撰写离婚起诉状时,通常需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标题

在起诉状的最上方,写明“离婚起诉状”。

2. 原告与被告信息

写清楚原告和被告的个人信息,包括:

  •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例如:

  • 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联系电话:123456789。
  • 被告:李四,女,34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联系电话:987654321。

3. 诉讼请求

明确列出你提出的诉讼请求,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 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 相关财产分割、抚养权的请求。
  • 子女抚养问题(如有子女,需说明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等事项)。

例如:

  •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 请求法院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或被告)所有,并判令被告(或原告)支付抚养费。
  • 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等)。

4. 事实与理由

详细描述离婚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事实。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婚姻关系的基本情况(结婚时间、地点、双方家庭背景等)。
  • 离婚的原因(如感情破裂、家庭暴力、出轨等)。
  • 双方的矛盾和分歧(如争吵、冷战、无性关系等)。
  • 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恶劣行为等特殊情况。
  •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

5. 证据清单

列出支撑你主张的证据,证据可能包括:

  • 婚姻登记证书。
  • 双方沟通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
  • 财产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存款证明等)。
  • 子女的出生证明、抚养相关证明等。

6. 法律依据

简要列出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规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例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7. 结尾

写明“此致,敬礼”并标明日期,签名。

例如:

  •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
    2025年2月9日

离婚起诉状范本:

离婚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联系电话:123456789。
被告:李四,女,34岁,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联系电话:987654321。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 请求法院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并判令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3. 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存款人民币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结婚,婚后感情一度和谐,但近年来,由于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等原因,双方感情破裂,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多次尝试调解无效,双方矛盾加剧,现已无法再共同生活。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存在严重分歧。鉴于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处理相关财产及抚养问题。

证据清单:
1. 婚姻登记证书复印件;
2. 双方通信记录截图;
3. 房产证复印件;
4. 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
5. 财产存款证明等。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三  
2025年2月9日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内容,确保诉状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在提交诉状前请专业律师审阅,确保所有法律细节正确无误。

(二)诉讼请求
离婚案件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二,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三,共同财产的处理。有财产争议时写明财产分割意见,无财产争议或者已自行处理完毕的可以写明无须法院处理。
第四,请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
第五,请求对方予以家务劳动补偿的,应当写明补偿的金额。
第六,请求对方进行经济帮助的,应当写明要求对方进行帮助的方式方法。
第七,诉讼费用需要对方承担的,直接写明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三)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需要写明:双方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婚前、婚后感情如何,是否生育子女,如育有子女,应写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年龄,列举事例说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主要事实、理由。撰写起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时,需要注意:
1.简明扼要,忌长篇大论
原告一方在起诉时,想要将自己对婚姻生活的不满全部列举出来,以证明自己对婚姻生活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俗话说,言多必失,稍有不慎,可能会将对自己不利的话写到起诉状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要尽量简明扼要,最好多描述客观情况,如何时结婚,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的性别、年龄等情况,对于没有证据的主观猜测,尽量不提,以免给对方当事人以口实,反告自己疑心太重,将离婚原因归结为原告一方的无端猜测。
2.尽量实事求是,不要夸大其词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原告一方当事人在起诉状中贬低对方当事人,甚至对其进行人格侮辱,过分地夸大对方当事人的过错,以此达到丑化对方当事人,赢得法官同情的目的。殊不知,这样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可能立案时就会被法官要求修改,即便通过了法官的审查,也可能会激怒对方当事人,从而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因此,即便被告一方存在过错,原告在起诉时也应当点到为止,不要过分渲染,以便顺利立案,并为诉讼中调解离婚打好基础。
另外,有的案件中,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属于过错方,或者夫妻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在书写起诉状时,可概括列明夫妻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夫妻性格不合,人生观、价值观不一致,又缺乏有效沟通,再列举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不和谐的事实,说明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即可。

三、立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提出离婚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明材料

    • 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如果有一方是外国人或外籍华人,还需要提供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离婚时,结婚证必须是原件。如果结婚证丢失,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可能需要先申请补办结婚证。
  3. 离婚协议书(如果双方协议离婚)

    • 离婚协议书需列明双方在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 双方需要签字,协议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4. 子女抚养相关材料(如适用)

    • 如果双方有子女,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及抚养协议,确定抚养权问题。
    • 如有离婚协议中提到抚养权安排,需要提供相关的协议书。
  5. 财产相关材料(如适用)

    •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需提供房产、存款、股票等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 可以提供财产清单,列明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债务情况。
  6. 其他相关证据

    • 如有一方存在不正当行为(如出轨、家庭暴力等),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
  7. 离婚诉状(法院离婚诉讼的情况)

    • 如果是通过法院离婚诉讼,需要提交离婚起诉书,说明离婚的原因、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双方没有协议离婚,且一方不同意离婚,需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不同地区可能会有稍微不同的要求,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院或律师,确保准备齐全相关材料。

财产清单的提交技巧

提交财产离婚清单时,确保准确、全面且有条理的展示所有资产和负债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实用技巧:

1. 列出所有财产和负债

  • 房产:包括婚前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及其市场价值。
  • 银行账户:列出个人及共同的银行账户,包含存款、存折、存款证明等。
  • 车辆:列出所有车辆信息,包括购买时间、价值、贷款等。
  • 投资:股票、债券、基金、养老金等投资项目。
  • 债务:列出所有的信用卡、贷款、按揭等债务。
  • 其他资产:贵重物品如珠宝、艺术品、收藏品等。
  • 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分红等。

2. 提供清晰的证据

  • 房产证、购车合同等文件:确保提交完整的证明文件,能够证明财产归属及其价值。
  • 银行存款证明:提供各类银行存款的证明,帮助法院了解资产的实际情况。
  • 债务清单:如果有贷款或其他债务,提供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

3. 时间顺序

  • 详细列出每项财产和负债的获得或产生时间,特别是婚前婚后的财产区分。
  • 对于婚后新增的财产,需要明确标明是否为共同财产。

4. 明确财产分配方式

  • 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提前考虑如何公平、合理地进行财产分配。
  • 例如,是否愿意以某项财产交换对方的另一项财产,避免单纯的金钱交换。

5. 避免遗漏

  • 在填写清单时,要确保没有遗漏任何一项财产或债务,避免日后争议。
  • 特别要注意一些隐性财产,例如长期投资、个人保险、企业股份等。

7. 维护清单的隐私性

  • 提交的财产清单是法律文件,涉及个人隐私和财产信息,因此要妥善保护,以避免信息泄露。

通过这些技巧,能帮助您更有条理、透明地展示财产状况,从而为离婚财产分割提供有力支持。

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鉴定意见证据时,需要注意:(1)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宜自行委托鉴定人,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2)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或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当事人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在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后,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4)鉴定人开始鉴定前应当签署承诺书,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应当注意:(1)考察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2)考察鉴定意见是否明确。(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4)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5)如鉴定人未签署承诺书的,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不予认可。(6)鉴定人是否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如逾期完成的可向法院申请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官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注意:(1)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包括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意见、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以及鉴定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5)鉴定意见是否明确。(6)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7)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8)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或者现场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所做的记录。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当事人在诉讼中使用勘验笔录证据时,应当注意:(1)对于不能、不便提交到法院的重要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及时申请法院进行勘验。(2)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勘验,当事人既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也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勘验。(3)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当事人应积极运用诉讼权利,申请勘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对勘验笔录进行质证时,应当注意:

  • (1)考察勘验时是否通知本人到场,如果没有通知本人到场的,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
  • (2)考察勘验笔录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认可真实性。
    法官在制作勘验笔录以及审查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意:
  • (1)审查制作主体是否有行使勘验的权力。
  • (2)涉及专门性的技术问题,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 (3)勘验人员、被邀请的参加人员、当事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 (4)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不能事后追忆。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补充笔录。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二)实施机构: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三)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已实施 “跨区域通办” 的地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四)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1.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②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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